《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了作品財產權的保護期,現劃分如下:1。市民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公民壹生及其死亡後50年,自創作完成之日起至其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公民之間的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壹個創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署名權除外)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品創作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享受保護期。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在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享受保護期。4.出版者享有的書刊版式設計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首次出版使用該版式設計的書刊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客觀性:
著作權法第二十壹條:公民的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壹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時間為最後壹個死亡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的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電影作品、以類似電影、攝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沒有發表,本法將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