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罪犯的夥食費主要包括夥食費、炊具費、服裝費、保健費、日用品費、取暖、降溫費、押送費、學習費和其他必要的費用。罪犯夥食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財政廳、局根據物價等情況確定。第二十六條罪犯的夥食應當與警察食堂分開,並設置單獨的爐竈。應在規定的標準內,努力調整和提高。食物要幹凈衛生,開水要供應充足。夥食費每月結算壹次。患病罪犯和外國籍罪犯可酌情提高夥食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罪犯居住的牢房面積不得少於每人兩平方米。
第二十八條罪犯的維修費、修理費必須全部轉入看守所賬戶,由看守所直接管理。嚴禁截留或挪用。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支出,嚴格審批程序。除夥食費外,壹次使用不足二百元的,由看守所所長批準;超過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和廠長批準。看守所的行政和業務經費按正常渠道收取。
第二十九條看守所應當建立罪犯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看守所應當有供罪犯洗澡的設施和設備。看守所應當根據季節變化和實際需要,規定罪犯洗澡、理發和洗衣、晾衣的次數和時間。經常保持監獄內外的整潔,註意美化環境。每天打掃監室,定期消毒,做好夏季降溫和冬季保暖工作。
第三十壹條患病的罪犯應當及時治療。犯人吃藥,獄警和警察要在場監督。被發現患有傳染病的人應該立即被隔離和治療。如果病情嚴重,可以住院治療;辦案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罪犯因病有死亡危險時,應當積極搶救,並告知辦案機關。如果犯人需要住院治療,必須經看守所所長批準,並派看守和警察值班,以防脫逃、自殺等意外。不允許使用囚犯或雇人護理住院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