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法律援助的主體是誰?司法法律援助的主體包括法律援助的實施者和責任主體。我國法律援助的三大職業實施者是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代理和民事訴訟代理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為公證事項提供法律援助;基層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問題、代書代寫等簡單的法律援助,以及普通非訴訟事項的幫助。作為壹項國家責任,法律援助不應僅限於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政府,還應包括國家司法機關和所有行政機關。但作為行政法規,條例只能規定行政部門,所以只能明確規定為政府責任。知識延伸:(1)關於援助管理機構。司法行政機關公證管理部門和法律援助管理機構* * *對公證法律援助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考慮到公證法律援助是壹項民生工程,涉及兩個職能部門,對其進行監督和指導,在管理手段和管理效果上相對較弱。因此,明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公證法律援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同時,考慮到公證法律援助工作專業性較強,省公證協會具有公證業務指導職能,明確省公證協會將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協助開展依據本辦法實施的公證法律援助工作。(2)關於救助範圍。本著公證為民的原則,結合公證行業的功能屬性和工作特點,本次修訂嚴格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救助範圍,同時,在公證法律援助範圍上,采取列舉相應事項的形式。為方便查看,本修訂引用了來自的相應條目,並修訂為直接引用相應條目的內容。(3)關於援助程序。進壹步細化了公證法律援助的程序,明確了當事人申請公證法律援助的援助機構、公證法律援助機構的審查方式、公證法律援助指派通知書的編制和送達對象。(4)關於檔案保管。法律援助事項公證完畢後,公證機構應當為該事項建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檔案,制作復印件並留存備案,原件報法律援助機構備案。鑒於公證法律援助的援助主體是公證機構,且公證機構本身對案卷及其保管有嚴格要求,要求保留案卷原件,並將復印件交法律援助機構備案。同時優化了檔案材料內容,由原來的5項減少到3項。(5)援助責任。為了將有限的公證法律援助資源依法給予困難群體,增加了“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不應享受的公證法律援助的,公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指定的法律援助機構,並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要求決定是否繼續辦理援助”的規定,體現了公證法律援助的公平正義。綜上所述,法律援助是指國家為了保護那些因為經濟困難而遭受不公的人,無法得到律師或者其他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但實際上現在能夠給予法律援助的人也僅限於律師等主體,但責任主體是司法機關,司法機關還是其中的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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