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雙方均為機動車的,雙方在強制保險金額內互相全額賠償損失,死亡傷殘11萬元,醫療費用1萬元,財產2000元;不足部分由雙方按7:3的比例分攤;
2.事故壹方為機動車,另壹方為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的,機動車在強制保險金額內全額賠償對方損失。機動車為主要責任的,主次責任按8:2分擔,機動車為次要責任的,主次責任按6:4分擔;
3.雙方為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的,所有損失按照7:3的比例分擔。
保險賠償方式有:交強險賠償交強險的損失,商業三責險賠償交強險不足部分的損失,商業車損險賠償後賠償對方自己車輛不足部分的損失,商業車人員險賠償後賠償對方自己車輛受傷部分的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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