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美國超級基金法案是在哪壹年通過的?

美國超級基金法案是在哪壹年通過的?

於1980 65438+2月11通過。

超級基金法的產生和發展;

20世紀下半葉,美國經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經濟和工作的重心從城市轉向農村,從北方轉向南方,從東方轉向西方。大量企業搬遷留下了不同程度汙染的地塊——即美國法律法規規定的“棕色地塊”,包括廢棄的工業用地、汽車加油站、廢棄的倉庫、廢棄的可能含有有害放射性物質的居民樓等。這些地塊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工業廢物的汙染。從65438年到0978年,居住在紐約尼亞加拉瀑布愛情運河地區的居民掀起了美國最早的當地居民反對有害工業廢料汙染的環保活動。其起因是美國壹家塑料公司在1940之後,在愛情運河中掩埋了大量有害化學物質。由於有害物質的滲透性、積累性和長期性,1976周圍填埋區發生了嚴重的土地汙染和飲用水汙染,800多戶居民不得不搬遷到其他地方,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當時,美國政府將這壹地區定為國家緊急災區。借此機會,為了應對日益嚴重的環境汙染危機,響應公民的環保運動,美國第96屆國會在1980最後幾個小時決定通過《綜合環境應對、賠償與責任法案》(簡稱《CERCLA法案》),並於1980 11簽署成為法律。這部法律被廣泛稱為“超級基金法”,第壹個綜合性的聯邦緊急授權和工業維護基金就是根據這部法律建立的。

分別在1986和1996修改了超級基金法。1986年6月65438+10月17日,美國國會通過了《超級基金法案》修正案——《超級基金修正與補充法案》(SARA)。在該法第三章中,擴展了環境法中知情權的內容。法律中的“知情權”條款要求有關公司建立壹個關於排放化學品的數據庫,以便向公眾提供信息。這種將相關信息公之於眾的做法,促使該公司在公眾提出要求之前,有意識地開始減少汙染物。1996年,美國國會再次通過超級基金法修正案,對相關責任方破例。即出租人僅通過掌握其所有權標記而擁有對被汙染設施的擔保權益,如果其並未實際參與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和使用,則不應被視為相關責任方及使用人。同時,修正案中增加了設施托管人作為托管人對這些設施托管期間的汙染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 上一篇:買房搖號有什麽要求?
  • 下一篇:有哪些形容「政治」的成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