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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規定,國家應當采取的禁毒形式有

第二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文章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

禁毒工作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

第五條

國務院成立了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捐助禁毒工作,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國家鼓勵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禁毒技術、設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犯罪。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護舉報人,對舉報有功人員和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國家鼓勵誌願者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誌願者進行指導和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壹條

國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全國性的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開展公益性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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