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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95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95條第1款是關於再審的。

法律分析

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的壹項權利,即只要認為判決、裁定有錯誤,就可以申請再審。但進入再審程序的決定需要滿足嚴格的條件,因為終審判決、裁定具有既判力,非經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得撤銷和變更。對於因當事人申請再審而引發的再審程序,采取寬進嚴出的原則。所謂“寬大”,就是只要當事人認為判決、裁定有錯誤,就有權申請再審。所謂“嚴放”,是指受理當事人申請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然後作出進入再審程序的裁定。采取寬進嚴出的政策。第壹,申請再審被視為當事人的壹項權利,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發展。二是維護判決、裁定的既判力權威。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需要具有穩定性和可執行性。如果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不穩定,必然導致社會關系的不穩定和不確定性,這也不利於社會發展。因此,審判監督程序作為壹種糾錯程序,既要兼顧法律的公平正義,也要兼顧社會的穩定和效率。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進行審查。需要說明的是:第壹,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是審查是否符合再審條件,是否應當再審,而不是立案再審,與起訴、上訴有本質區別。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上訴後,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審理,於是起訴書或上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或被上訴人提交答辯狀。但對再審申請的審查不是正式審理,所以對方提交的是“書面意見”,即同意再審案件的態度及相應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抗辯”。第二,對方提出的書面意見是法律賦予對方辯論權的體現。各方可以提交也可以不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從壹些國家或地區的規定來看,在再審申請的審查階段,法院可以舉行類似於聽證會的程序。聽證程序不是正式的再審程序,而是證明原判決、裁定是否確有錯誤的程序。在這個階段,法院可以就原判決詢問壹方或雙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五條當事人主張的再審理由成立,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理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理由範圍,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再審申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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