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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政策

中國現行林業政策

體現在中央、國務院3月8日發布的《關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與森林法若幹問題的決定》1981。其主要內容是:

(1)明確林權。長期穩定。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林權證具有法律效力。林權爭議由政府組織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由法院裁決;在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都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樹木。

(2)嚴格控制森林采伐量,實行森林采伐統壹管理。嚴格遵循年消耗量低於現有森林資源生長量的原則,控制采伐,限制消耗。任何單位和個人采伐自有或者經營的森林和林木,必須向林業管理部門申請采伐許可證和憑證。以防止過度消費甚至砍伐森林。

③實施林業經濟扶持政策。建立林業基金制度,將國家對林業的投入、財政撥款、銀行貸款、育林基金和按規定提取的變革基金納入林業基金,實行分級管理,專款專用。地方財政支持欠發達地區的部分資金也支持林業。對集體和個人造林給予補貼或長期貸款。

(4)提倡木材的綜合利用和節約替代。充分利用林區伐木、加工、制材剩余物,發展小型木材加工,發展人造板生產。推廣金屬、水泥、鋼材等替代品,鼓勵開發新型替代品。鼓勵林區單位和群眾以經濟補貼使用樹枝、木柴等燃料,以煤代柴,發展沼氣和小水電。

⑤大力推進植樹造林。各級政府應當制定規劃,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目標,組織實施,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和支配權,規定個人所有的林木長期不變,允許繼承,以調動群眾興辦林業和世代相傳的積極性。全民義務植樹根據法律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每年義務植樹3-5棵,屬無償勞動,樹木歸集體和國家所有。

國家林業政策是國家和黨為保護森林資源、發展林業生產而制定的行為準則和規範。林業政策是國家經濟政策的組成部分,是政府在林業方面的政策目標。各級林業部門根據林業政策引導、幹預和影響林業發展方向,協調解決林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些政策還可以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成為國家法律法規,在執行過程中具有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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