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補償標準是什麽?
加班補償標準:
1,法定節假日超過8小時的加班工資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小時工資的三倍計算;
2.根據法律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4.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one hundred and fifty的工資報酬;
5.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員工加班限制的例外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加班時間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1)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救治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者起訴加班費時,在加班事實的情況下,必然會涉及到加班時間的認定。如果勞資雙方沒有關於加班時間的爭議,自然也就沒有加班時間的舉證責任分配。但由於實踐中加班的復雜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常會就加班發生糾紛。既然有糾紛,必然會有加班的舉證責任分配。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實行打卡制度,考勤打卡時間只能初步證明勞動者在那段時間壹直在單位待著,也就是在單位待著的時間,但是這個時間是否屬於加班,壹部分屬於加班,壹部分屬於勞動者私自在單位待著的時間,這就涉及到雙方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