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投訴信。投訴人應如實、準確填寫投訴書壹式三份,其中兩份由投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員會,壹份由投訴人保存;
(2)身份證明。投訴人是勞動者的,提交其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投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3)能證明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款)、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4)申訴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告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被告為用人單位的,應提交其在工商登記註冊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等。);被告是勞動者的,提交其常住戶口、現住址和聯系電話。
六、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到仲裁委員會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申訴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七、經仲裁委員會批準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辦理受理或訴訟手續時,可預交仲裁費。案件終結後,應當根據案件的處理情況和當事人實際應當支付的仲裁費數額支付仲裁費。
擴展數據:
勞動仲裁開庭後可以申請補充證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十九條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他們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雙方交換證據後未超過舉證期限的,可以補足證據。
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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