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征用果樹補償標準每畝最高不超過8萬元(含8萬元)。鮮果樹(如蘋果、桃、李、杏等。).樹齡不滿2年的,每株補償30元;樹齡2年以上(含2年)的,每棵樹補償60元;3-6年內(含6年)每株280元;樹齡6 -40年(含40年)的450元/株;樹齡40年以上的350元/株。果樹征地補償標準如下:1,第壹果期(6-8年)每棵蘋果樹平均補償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果實腐爛期超過26年的每株平均補償600元。2.梨栽培期(1-5年),平均每棵梨樹補償5-45元;第壹結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果實腐爛期超過26年的每株平均補償600元。3.培育期(1-3年)每棵桃樹平均補償5-45元;第壹結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果實腐爛期超過21年,平均每株補償180元。4.栽培期(1-2年)每棵葡萄樹平均補償5-10元;第壹個結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80元;平均每株80元補償12年以上。5.棗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第壹個結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80-650元;果實腐爛期超過31年時,平均每株補償320元。6.板栗栽培期間(1-4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第壹個結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0-18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180-900元;果實腐爛期超過36年的每株平均補償450元。7.雜果樹在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第壹個結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10-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果實腐爛期超過26年的每株平均補償40元。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壹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四十九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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