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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對地面第三人損害賠償與旅客損害賠償的異同

飛機對地面第三方的賠償與乘客賠償的異同:

不同: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由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承擔;旅客在民用航空器上遭受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同:

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墜落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或者對航空器上的旅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但是,如果損害不是造成損害的事故的直接結果,或者根據國家有關空中交通規則,損害只是由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通過造成的,受害人無權要求賠償。

前款所稱飛行中,是指民用航空器使用動力實際起飛至著陸沖程結束的期間;對於輕於空氣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中是指從其離開地面時起至其再次著陸時止。民用航空器登記所有人視為經營人,承擔經營人責任;除非所有者在確定其責任的訴訟中證明經營者是他人,並在法定程序允許的範圍內采取適當措施使該人成為訴訟當事人之壹。

飛機墜毀-在外飛行造成地面第三人損害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問題相似,但細節或證據不同,馬上找個向導回答問題:飛機在空中航行是高度危險的操作。世界上許多國家基本上都認為危險作業致害的性質是壹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只是歸責原則略有不同。那麽飛機失事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壹下相關內容。飛機失事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壹下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妳帶來壹些幫助。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屬於高度危險責任形式,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即除非損害是受害人本人故意造成的,否則應當由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合同版》規定,只有在傷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由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情況下,承運人才能免除責任。

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責任。但是,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因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以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免票、持優惠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的無票旅客。

民用航空法第壹百五十八條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的賠償責任,由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承擔。

前款所稱經營人,是指損害發生時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權已經直接或者間接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對該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權的,仍視為經營人。

經營人的雇員、代理人在受雇或者代理過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無論是否在其受雇或者代理範圍內行事,均視為經營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記所有人視為經營人,承擔經營人責任;除非所有者在確定其責任的訴訟中證明經營者是他人,並在法定程序允許的範圍內采取適當措施使該人成為訴訟當事人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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