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起訴。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證據;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告知原告不予受理的理由。
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
1.經調解,雙方和解,原告撤訴,訴訟終結;
2、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根據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即告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壹個訴訟程序。
第三,審判和判決。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