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數據:
強制執行條件
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凡無故推諉、拒絕或阻撓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文件也稱為執行文件。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當以法律文書為依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件必須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法律文書也要有支付的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變更法律關系,則無需執行。
參考資料:
興城市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