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是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轉基因動植物的直接加工產品、微生物產品和轉基因農產品。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以下簡稱加工許可證)。第四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適合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專用生產線和密閉儲存設施。
(二)廢物處理和滅活的設備和設施。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和非轉基因生物的汙染控制措施;
(四)健全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材料采購、運輸、儲存、加工和銷售管理文件;
2.崗位責任制;
3.農業轉基因生物擴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4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團隊、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具備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知識。第五條申請加工許可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申請表(見附件);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人員名單及其專業知識和學歷;
(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法規和加工安全知識培訓記錄;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鑒定樣本。第六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查合格的,頒發《加工許可證》,並及時向農業部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組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專家組可以進行實地調查,並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調查報告。第七條加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從事加工的,持證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申請加工許可證。第八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變更名稱的,應當申請換發加工許可證。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重新申請加工許可:
超出原《加工許可證》規定的加工範圍的;
(二)生產地址變更,包括異地生產和設立分廠。第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條加工許可證由農業部統壹印制。第十壹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6日+0日起施行。
附件
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許可證申請表
申請時間:年月日
申請人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發送、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法定代表人聯系人電話合資或設立分支機構。轉基因生物原料名稱原料來源(產地、國別)產品名稱(型號)用途標識、產品流向、申請人對上壹年度加工能力的意見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專家組對年月日的意見
(給…)蓋上/印上/蓋上印章
年月日省農業管理員
管理部門審批意見
(給…)蓋上/印上/蓋上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