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願與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不構成犯罪;
2.如果雙方自願,且未成年人已滿16周歲,此行為不違法,不予判刑;
3.但是,如果未成年人未滿14歲,成年人與其發生性關系將是非法的,無論自願與否;
4.對於精神異常、不能明辨是非的未成年人來說,即使年滿16周歲,發生性關系也可能構成犯罪。
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定:
1.未成年人界定: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是指18周歲以下的個人;
2.性保護年齡限制: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未成年人性保護年齡的規定不同,壹般在14到18之間;
3.法律責任:成年人與未達到性保護年齡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即使雙方自願,也可能構成犯罪,如強奸或性侵;
4.自願的定義:由於未成年人的判斷能力和抗壓能力尚未完全成熟,其自願性可能受到質疑;
5.保護措施:法律通常會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比如禁止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綜上所述,與16歲的男性自願發生關系不構成犯罪,但要註意未成年人是否滿14周歲及其精神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