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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的終止和清算有哪些規定?

妳好,妳們合夥合同的終止和清算有什麽規定?合夥合同的終止和清算有什麽規定?合夥合同終止的主要原因是合夥企業解散,即合夥企業解散導致合同終止。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合夥合同有期限的,期限屆滿,合夥企業解散。但是,合夥合同約定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事務的,視為無限期繼續執行合夥合同。(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夥合同約定的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的,約定的事由出現時,合夥企業解散。(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合夥是基於全體合夥人的意思成立的,當然也必須基於全體合夥人的意思解散。無論合夥合同有無期限,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均可解除。(4)合夥人不再有法定人數。(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合夥合同約定的所謂合夥目的不能實現,包括從開始就不能完成,中途也不能完成。每個夥伴關系都有其存在的目的。如果其目的已經達到或者不能達到,合夥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應當解散。(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夥企業清算(1)合夥企業清算的概念及清算人的確定。合夥合同終止後,必須進行清算。合夥企業清算是解散合夥企業,終止合夥企業法律關系,消滅合夥企業的程序。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合夥企業解散時,清算人為全體合夥人;全體合夥人不能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二)合夥企業清算的內容清算人執行的清算事務包括結束正在進行的業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和分配剩余財產。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條規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①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③還清所欠稅款。④清理債權債務。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⑥代表合夥企業參加民事訴訟活動。(三)清算順序及其他有關事項①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退還合夥人的出資。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合夥財產的,按照約定或者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見上)。(二)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按照上述連帶責任辦法處理。(三)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要求的,該責任消滅。(4)清算結束後,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由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並於15日內報送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合夥企業法》第九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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