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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工商賣假貨的舉報?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根據情節,工商企業舉報銷售假貨,或者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

第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二)出售失效、變質商品的;(三)銷售假冒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四)銷售假冒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六)銷售假冒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銷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損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十)欺詐消費者的價格或者費用,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對銷售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九)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依法應當保護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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