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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審判的適用條件

默認情況下可以嘗試的三種情況如下:

1,貪汙賄賂案件;

2.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3.如果恐怖主義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在國外,

4.被告人因患重病無法出庭,被告人死亡。被告人因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中止審判超過六個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進行缺席審判,依法作出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哪些情形?

1.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貸款案件中,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將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逃跑,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到場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也應當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當事人宣布和送達判決書,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上訴權利。

缺席判決是否與開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還應當向缺席的當事人宣布判決,並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送達判決書。缺席的壹方下落不明,沒有代理人,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公告,或者在報紙上刊登公告。自發出之日起60天後,該公告應被視為已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判決逾期,即發生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

開庭審理時,當事人壹方缺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如果符合相關規定,法院可以在壹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缺席審判和缺席判決的法律效力是壹樣的,缺席的當事人都必須接受。

法律依據:

缺席審判的種類和條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壹條。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查,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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