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通常是指將壹個國家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分類組合成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統壹體,表現為壹個國家法律規範的統壹差異、內在聯系和協調。狹義上,保險法的調整對象僅限於商業保險的私法關系。但在我國積極保險法的體系下,實質上包括調整商業保險的私法與公法的關系,這也與我們上面對保險法的定義相壹致。私人保險法關系主要包括三個層次,即保險合同關系、保險中介關系和保險組織關系;保險公法關系是指國家對保險人、保險中介人及其行為的監督管理關系。在我國,由於形式上統壹公保險法和私保險法的立法模式,在我國保險法的語境中,形式保險法是指商業保險的公保險法和私保險法的整體調整,而實體保險法壹般僅指私保險法。按照中國法學界公認的劃分法律部門的三個標準,即必須有壹定的社會關系作為調整對象,必須有統壹的調整原則和方法,必須準確劃分與其他法律部門的界限。
通過以上分析以及中國保險業的特殊性,可以說已經完全達到了這三個標準。所以保險法應該是部門法。部門法是同壹性質的法律的組合,對指導立法、司法和法律適用具有現實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應該將保險法提升到部門法的地位,這無疑會給我國保險法的修訂帶來積極的推動作用。
保險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獨立的法律部門,在保險業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保險法實施後,保險合同、保險範圍、理賠等事項得到了明確規定,有利於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