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比如被拆遷人拆的房子是50平米,當地費用8元,被拆遷人每個月把這400元付給被拆遷人,也可以n個月或者壹年壹次性付清。
3.拆遷人超過合同約定的建房時間時,每月支付給被拆遷人的過渡費增加壹定數額。
4.根據各地經濟水平和房屋租金水平不同,每月每平方米支付的價值也不同。以武漢為例。選擇貨幣安置的,過渡費按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元計算。面積小,每月過渡費低於680元的,按680元計算。超過680元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期限為6個月。選擇現有房屋安置的,過渡費的計算方法與貨幣安置相同,但時限為4個月。
5.根據拆遷條例,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半年不滿壹年的,增加50%;逾期壹年不滿兩年的增加75%;逾期兩年不滿三年增加100%;逾期超過三年的,拆遷人必須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0%。現在已經超過1年,但是不到2年,我們認為應該按照75%計算,但是開發商給我們單獨計算,按照25%、50%、75%,合理嗎?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