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責任體系不完善。總的來說,雖然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相結合的虛假廣告法律責任體系,但在有效懲治虛假廣告方面還存在壹些不足。
2.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不強;
3.虛假廣告的根源是經濟利益驅動;
4、執法不嚴,查處不力。從目前情況看,雖然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了專門的廣告監督管理機構,但普遍存在人員不足、部分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使得很多虛假廣告無法得到及時依法查處。此外,對已經造成社會危害的虛假廣告的處理,壹般僅限於民事賠償責任或行政處罰,未能起到真正的懲罰和遏制作用。
控制虛假廣告的對策是:
1,完善立法。首先,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是無過錯的連帶責任。這樣,不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能得到法律充分、有效、及時的保護,媒體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也能得到民法的有效懲罰。其次,加大發布虛假廣告的行政責任;
2.嚴格執法。壹般情況下,工商機關會對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有關國家機關對發布虛假廣告應當遵循相互配合、分工負責的原則進行處罰;堅持教與學相結合,嚴懲屢教屢犯;
3.加強宣傳教育。要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廣告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進壹步增強媒體的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廣告法律法規,抵制發布虛假廣告;進壹步豐富消費者的法律知識,提高消費者的法律意識;
4.建立規範的虛假廣告投訴制度。應建立規範的虛假廣告投訴制度,包括統壹的舉報受理機關和舉報方式、調查結果反饋制度、舉報獎勵和保密等,以鼓勵和便利消費者與發布虛假廣告行為作鬥爭。
綜上所述,虛假廣告是媒體作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為獲取非法利益,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主要內容作出不真實或者引人誤解的表示,將會或者將要導致消費者產生錯誤判斷的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2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