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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標簽管理規定

為規範保健食品標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保健食品註冊備案管理辦法》,制定本管理辦法。保健食品標簽是指附在產品銷售包裝上用以標識保健食品的特性、功能和安全警示的文字、圖形、符號和所有說明。

壹、產品名稱

(壹)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名稱壹致。

(2)對於水平標簽,應標記在標簽主顯示布局的三分之壹以內;對於垂直標簽,應將其標記在標簽主顯示布局的右三分之壹處。

(三)進口保健食品應當標註中文名稱和相應的外文名稱。

(4)應使用規範漢字。各種具有裝飾作用的藝術字,包括書法、藝術字、異體字、篆書、隸書、草書,都要書寫正確,易於辨認。可以用漢語拼音,也可以用少數民族語言或者外國語言,要和漢字有直接對應關系。

二、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或進口產品經營企業地址。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標註的進口產品的生產企業或者經營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註冊並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名稱和地址。標註的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應當與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和地址壹致。

(壹)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應當分別標註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二)生產企業註冊地與生產(辦公)地不在同壹地址的,應分別標明。

三。生產日期和有效期

(1)日期須按年、月、日的次序標明。如果未按此順序標註,則應註明標註日期順序。

(二)年號壹般應標4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標2位數字。月和日應該用兩位數表示。

(三)可以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號等符號分隔,也可以不用分隔符。

四。凈含量和規格

凈含量和規格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標註要求標註。

五、保健食品標識及批準文號

保健食品標誌和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當並排或者上下排列,清晰易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不能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屆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質期不得少於兩年。

第五十壹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購貨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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