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退休條件有關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如本人申請企業批準,可在企業內部辦理退休手續。已辦理內部退休手續的,不享受壹次性安置費或改變身份的經濟補償;享受壹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不能做內部退休。辦理條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職工辭職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法定條件,缺壹不可:1,企業富余職工;(所謂富余職工,是指這些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安排工作崗位的職工)(國務院第111號令規定,法定退休條件為“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退休的法定條件是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3。員工本身是自願的;4.商業領袖同意;5、勞動部門備案;在清退程序上,除雙方認可並協商壹致外,大面積清退的期限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並在工會監督下進行。二、內退待遇內退期間,生活費由企業支付。改制前企業已辦理內部退休手續的,其生活費和養老金從改制後新企業成立的第壹天起按文件執行,改制後新企業繼續支付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可以按改制前原退休規定壹次性繳納相關費用,並足額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壹)改制時退休人員的生活費由原企業移交給新企業,按月發放,正式退休前不加發。生活費標準: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工資水平,由企業與退休職工協商,按照退休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計發,但最低不得低於第壹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按照規定,不得低於最低生活保障費。根據生活費標準,也可壹次性支付給退休職工,養老金和醫療費可提前支付給社保機構。生活費壹次付清,以後就不加了。(2)繳納社保基金。無論原退休人員還是改制時退休的人員,養老、醫療保險都要落實。養老和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退休前月平均工資12月和壹定的年遞增率提前計算,職工退休或患病時按相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壹次性繳納有困難的,由原企業將同等數額的資產移交給新企業,由新企業負責支付職工退休期間的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用。改制後的企業無特殊原因應與退休人員續簽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