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暴力認定方法如下:
(1)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2)家暴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
(三)家庭暴力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對其家庭成員的身心方面造成了壹定的危害後果;
(4)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來說是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身體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
二、家暴離婚如何取證
1,證人證言。家暴可能有其他人目擊,比如小區的保安,比如家裏的父母或者朋友,保姆或者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親眼目睹了家庭暴力的發生,可以盡早與他們溝通,或者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形式向證人取證;
2.如果家暴發生後已經報警,那麽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會有壹套處理家暴的法律程序。警察壹般會在派出所分別詢問施暴者和受害者,並做筆錄;
3、醫院診療憑據。被害人受傷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法醫鑒定介紹信,對傷情作出司法鑒定。同時,受害人需要及時去醫院治療,治療過程中會有醫院診斷證明、醫藥費收據和病例。這些書證要保存好,包括被害人後期的持續治療,相關書證也要妥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暴力行為,婦聯的同誌處理過此事並要求對方調解,那麽婦聯既有原始工作記錄,也可以對曾經發生的家暴單獨出具書證;
5.如果此類問題已向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反映,相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6.如果被害人已經向雙方或者壹方工作單位尋求幫助,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他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取律師調查的方式;
7.如果受害者和施暴者發生了爭執,發生了總回憶,那麽這個總回憶也可以作為扣押的證據,或者雙方談離婚或者賠償的時候,對方在討論過程中沒有否認暴力行為。完全召回也可以;
8.家庭暴力發生後,如果對方已經寫了保證書、認罪書、承諾書等文件。,這些保證暴力不再發生的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9.被對方打了之後,如果妳拍了相關照片或者有錄像,也可以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