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人合格的,由分包人承擔。
2.分包人不合格的,發包人和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築工程外包是指壹般專業的分部分項工程。總承包商沒有這個專業資質,所以需要有專業資質的企業施工,但必須經過建設單位認可,監理單位審核。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危害人身安全健康、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者永久終止的事故。
壹、發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時的註意事項
1.在總承包合同中,盡量約定總承包的範圍和工期不包括指定的分包工程。
2.作為總承包商,應盡可能避免與指定分包商簽訂指定分包合同,努力使發包人直接與指定分包商簽訂指定分包合同,從而將指定分包項目變成總承包之外的項目。
3.如果需要與指定分包商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盡量簽訂包括發包人和指定分包商在內的三方協議,約定總承包商只履行總承包商管理的責任,付款義務在發包人壹方。
4.指定分包商與施工過程之間的往來函件、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書面證據應予以保留。
5.如需只與指定分包商簽訂指定分包合同,應與發包人和指定分包商明確約定,應付給指定分包商的款項(工程款)必須先進入總承包商賬戶,再支付給指定分包商。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91條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