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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挪用公司公款怎麽辦?

普通用人單位的職工不構成挪用公款罪,但構成挪用資金罪,因為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除非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或者是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普通用人單位職工犯挪用資金罪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也可以要求職工返還資金,賠償損失。

同時,從業人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2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的資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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