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是指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具有公認地位),由第三方根據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判斷並作出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方式。在法律上,它壹般是指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壹種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仲裁是指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具有公認地位),由第三方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判斷並做出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不同於訴訟和審判,需要雙方當事人自願,也不同於強制調解,強制調解是壹種特殊的調解。仲裁是自願仲裁,不同於訴訟等強制仲裁。
2.商事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雙方約定的第三方進行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壹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在爭議發生前訂立的,通常作為仲裁條款出現在合同中;另壹種是爭議發生後締結的,是將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本解釋:【仲裁】認可的第三方在爭議雙方之間進行仲裁?。
三。《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裏界定了三個原則:第壹,糾紛的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組織;第二,仲裁中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事項;第三,仲裁的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合同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因訂立或履行各種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和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境內外平等主體的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海事糾紛,以及涉及港澳臺省的涉外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