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制定規劃,並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農村住宅建設、鄉(鎮)村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
第三十八條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應當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居民建房用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出售或出租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四十五條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