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監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八條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國家監察工作。
國家監督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成員組成。委員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委員長和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和NPC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第九條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和委員由監事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監察委員會負責,接受其監督。
第十條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壹條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三條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按照授權和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察,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和處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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