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②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3)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條例》、《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施工合同和合同計價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建檔案管理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99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施工圖紙及規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接收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築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拒絕施工單位違反前款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