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第102條:廢除死刑。我原則上反對死刑。所以我以為聯邦德國早在1949就廢除了死刑,認為德國人廢除死刑的原因是戰後的“和平主義”和“人道主義”。這個我還是很滿意的。
但我錯了。廢除死刑其實是1948年極右翼政客提出的想法。當時極右翼希望避免法庭判處納粹德國戰犯死刑的可能性,很多德國人也支持這種想法。
現在回想起來,我們願意把戰後的德國想象成壹個“解放”的社會,但事實並非如此。當時的人只是覺得累。經年累月的“全面戰爭”,經年累月被聯盟占領的辛苦勞作,讓很多德國人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當時普遍認為希特勒和“納粹幫”利用無辜的人和軍隊。
廢除死刑的要求是由極右翼提出的,得到了幾乎所有其他政黨的接受和支持。原因很多,但總的來說,聯邦德國廢除死刑的主要原因是戰後的德國人民不願意讓戰犯被執行死刑。
第78條,承認謀殺罪並不取消訴訟時效。德國刑法最初規定謀殺罪是20年的訴訟時效。從65438年到0960年,德國社會經歷了近十年的經濟高速發展,人們對納粹罪行的態度發生了變化。德國法院開始認真審查和懲罰納粹戰犯。但理論上,1965之後,納粹戰犯就不能再被起訴了。因此,從1960到1979,聯邦議會通過多次會議,決定逐步廢除謀殺罪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由於這項法律,德國法院仍在審查納粹戰犯。
前段時間看到壹個新聞,三個曾經在奧斯威辛集中營做過看守的老人被抓了。不管他們犯了什麽罪,都不會被判死刑。這是因為戰後德國社會對納粹戰犯的“寬容”態度。但是他們不會幸免。如果法庭有足夠的證據,他們無論年齡多大仍然會面臨懲罰,因為德國社會對納粹的態度已經發生了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