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在下列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實施交通管制措施:
1,遇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
2.遇到惡劣的天氣條件,如冰雹、暴雨、大雪、大霧、能見度低;
3、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如車輛強行追尾、車輛碰撞造成多人傷亡等重大交通事故。在上述嚴重影響機動車安全行駛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實施交通管制。
二、實施前提
1.這種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特殊情況下不得不采取的方法。也就是說,必須存在本條規定的已經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
2、采取其他措施不能消除影響安全的因素,以確保車輛和人員的交通安全。這裏的“其他措施”壹般是指交警現場指揮、疏導、引導交通或者人工清除障礙物等措施。
三、壹般采取什麽措施實施交通管制?
1,關閉站點及相關區域;
2、設立警戒線,劃定警戒區域;
3.控制現場制高點;
4.控制區域交通管制;
5.檢查現場人員身份證件,訊問犯罪嫌疑人;
6.禁止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7、命令圍觀群眾立即離開現場,人群立即解散;
8.對經警告、命令拒不離開現場的,依法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等必要的非致命警械強制驅散;
9.被強行驅散後仍未離開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拘留;
10.可以對現場的嫌疑人及其作惡物品進行搜查和檢查,並可以沒收其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標語、傳單等物品。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和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