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因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權利和義務與業主相同。準確的說,業主委員會沒有權利。
2.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有權決定是否聘用、更換或續簽物業管理合同,且必須經全體業主2/3同意方可決定,業主委員會只是受托處理事務的處理機構,其權利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本身沒有任何權利。街道是對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成立的引導,不是命令!引導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而不是街道的命令和指示。街道沒有這個權力,籌備組也沒有這個義務。
成立業委會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擔任。成立之前,開發商負責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有權聘請物業管理公司。住宅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或者自個體業主入住之日起滿2年的,開發商或者其委托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該小區住宅主管部門,並在6個月內召開次業主大會。首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代表組成,推薦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二屆業主大會選舉。
2.有些住宅區是分期開發的。在這種情況下,經已經入住的半數業主申請,可以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臨時業主委員會享有與業主委員會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因為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除了主任,其他委員都是兼職,自願為業主服務,往往被認為是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應當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
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工作。
第六條。根據居民居住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居民委員會壹般在100戶至700戶的範圍內設立。
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