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不予批準申請宅基地。從上述規定來看,雖然法律並未禁止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但出售房屋的主體是有限制的。農村房屋的出賣人壹般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但是對於買受人來說有兩種情況:壹種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壹種是集體經濟組織外部的成員。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為三種具體情況:壹是有自己的宅基地,符合國家宅基地標準;二是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已入駐集體經濟組織,但尚未分到宅基地。按照壹個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的規定,已經擁有壹處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是不可能再申請宅基地的。上述第二種情況,村民申請超過國家標準的第二處宅基地,不應批準。至於第三種情況,可以依法申請建設用地。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有兩種情況:(1)城鎮居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99發布的《關於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房屋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允許城鎮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房,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和購買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本組織的宅基地。因此,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不是農村房屋的合法購買者。總之,農村房屋銷售必須謹慎。對於非本村集體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如果打官司,法院可以認定無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條* *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