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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短重短重的處罰標準

工商業短缺的兩個處罰標準:

壹是對消費者“退壹賠三”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有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的公平交易條件。此外,商家短重超過國家允許誤差值的,消費者可以按照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要求賠償。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計算。在購物中,如果發現少了兩斤,可以通過市場上設置的公平秤重新稱重,或者將已知重量的物品(如手機、鑰匙等)放在秤上,看看重量是否有變化。如果消費者權益受損,可以撥打12315進行投訴。

第二,罰款

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短斤短兩”屬於欺詐行為。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三。行政拘留

經營者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故意在磅秤上“做手腳”,欺騙顧客。這種行為的性質與犯罪分子在交易時交換商品和假幣的方式沒有本質區別。它們遠遠超出了民事糾紛的範疇,是赤裸裸的侵犯治安的行為。所以缺斤短兩,弄虛作假的經營者會被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對銷售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依法應當保護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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