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通過股權轉讓協議逃避義務、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承擔債務。
3.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前的所有債務由原股東承擔。
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為確定股權價值,轉讓方和受讓方往往在簽訂合同確定股權實際價格之前,委托審計評估機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進行審計評估。在審判實踐中,目標公司的債務包括轉讓方已經明確知道的真實債務,以及轉讓方應當知道或不知道且無法預測的擔保債務、侵權債務等潛在的、隱性的債務。為了防止轉讓方故意隱瞞目標公司的債務以增加公司資產價值,從而獲得虛增的股權轉讓資金,股權轉讓合同雙方往往會設定目標公司的債務風險負擔或擔保條款,規定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前負責償還目標公司的債務。
1.股權轉讓不影響公司對外負債,轉讓前後公司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
鑒於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規定,股東作為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但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不會減少公司財產,也不會影響公司的繼續存在。
就債權人而言,目標公司是債務人,是債務人,獨立於股東,依法承擔債務,與股東股權轉讓不構成相互制約。壹般來說,無論股東是否轉讓股權,公司的負債都是由公司自己承擔的,與股東和股權轉讓與否無關。
雖然公司債務與股權轉讓互不制約,但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應區分公司債務的不同情況,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合法合理的處置。轉讓方負有告知義務,應當充分、如實披露目標公司債務的相關信息,使受讓方能夠充分預測風險,做出是否接受的選擇和合理的價值判斷。
如果轉讓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未能真實、全面地向受讓方披露現有負債或潛在負債,則屬於違反信息披露義務,違反轉讓方對公司債務的陳述和擔保義務,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權,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向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受讓方為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