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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收不回來,信貸員需要承擔責任嗎?

需要承擔責任的,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責任的大小:

1,如果信貸員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沒有與客戶串通損害銀行利益,那麽信貸員不足以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信貸員有過錯或過失但不構成刑事犯罪,那要看銀行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

3、如果沒有過錯或過失但仍然收不到貸款,也要看看銀行的內部規定。

4.銀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參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壹、什麽是銀行信貸員?

銀行信貸員可以說是銀行派來的“測謊儀”,測試貸款人提供的信息是真是假。它主要負責調查貸款公司和貸款個人的實力和潛力,並為他們提供貸款方面的政策建議。

2.信貸員的工作內容:

公布經營性貸款的種類、期限、利率和條件,提供咨詢服務;

指導填寫貸款申請表並幫助辦理貸款申請等業務;

協助相關人員和部門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

調查借款人的合法性等因素,核實抵押物、質押物和擔保人的情況,計量貸款風險;

回復貸款申請,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或辦理公證手續;

發放貸款,跟蹤、調查和檢查借款人的合同執行和經營情況;

發送還本付息通知書,督促借款人償還貸款;發送催收通知,催收逾期貸款本息;

收集相關信息,協助有關部門對未能償還本息的借款人進行起訴;

建立健全貸款質量保全制度,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登記、評估和清收,及時核銷不良貸款;

協助辦理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和再貼現。

3.信貸員崗位存在哪些操作風險?

信貸員的崗位風險也是信貸業務的操作風險。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貫穿於貸款調查、審查、發放、貸後管理的各個環節,具有壹定的隱蔽性。

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分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貸款調查的實際業務操作中,降低或變相放寬準入條件,為貸款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埋下了風險隱患;

2.在貸款審查方面,存在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不合格的貸款申請不能及時處理,影響了審查作用的發揮;

3.在貸後管理方面,未能及時發現預警信號或發現預警信號不及時、處置不及時、無效等問題在貸款發放後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導致貸後管理缺乏深度和細節,對防範信貸風險的作用不夠明顯。

銀行信貸風險大部分不是信貸員自己承擔,但如果出現信貸員共同貸款詐騙的問題,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判刑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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