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組織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行政組織和公務員。
組織可以分為自然組織和社會組織。但就社會組織而言,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分類方法。壹些西方國家基本上把社會組織分為三類:政府和其他權力制衡機構、企業、公司和社會團體。
在我國,社會組織壹般分為四類: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近年來,出現了壹類新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機構)。?
由於國情不同,社會組織的構成也不同。在西方國家,壹般沒有被中國稱為“事業單位”的概念,但在中國類似事業單位的組織被歸類為政府機構或半政府機構;壹些西方國家將政黨組織納入社會組織範疇,但在中國,政黨組織壹般不被視為社會組織。
擴展數據:
研究範圍:
但學者們對行政組織法的研究範圍眾說紛紜,大致有幾種觀點:壹是認為它包括中央政府(聯邦政府和成員國政府)組織、地方政府組織、自治組織和公務員;
第二是它包括中央政府(聯邦政府和成員國政府)組織、地方政府組織、自治組織、公務員、公用事業、公共組織和公共財產;
第三,包括中央政府(聯邦政府和成員國政府)行政組織、地方政府組織和公務員;
第四,認為包括中央政府(聯邦政府和成員國政府)組織、地方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公務員。事實上,在現代國家,壹般來說,行政組織主要由兩部分組成,即中央政府(聯邦政府和成員國政府)行政組織和地方行政組織。
(1)中央政府(聯邦政府和成員政府)的行政組織屬於州行政組織。它們依據法律法規成立,構成機關,有自己的體系,處理中央政府(聯邦政府和成員國政府)職權範圍內的行政事務。
(二)地方行政機關,包括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行政體制下的地方自治行政機關。地方自治行政組織在產生、法律地位和權力上都不同於國家行政組織。
(3)行政組織雖然在形式上以行政機關為主要單位,但實際上是以構成機關的公務員為主要因素。公務員的任用及其權利義務是行政組織的重要問題,有必要通過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範。公務員法是行政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定了與公務員制度相關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4)隨著社會的發展,各國公共管理的主體發生了壹定的變化。“政府管理以外的各種公共管理也納入研究範圍”。在中國,學者們逐漸將非政府組織納入研究視野。因此,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問題也是行政組織法的研究對象。
但是,僅僅對法律制度的研究僅限於“現有的行政組織法規範,表現出很大的封閉性”行政組織法的研究範圍,除了以上述基本制度為主要內容外,還應包括行政組織法的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的實施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