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承認,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反映特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旨在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和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有力武器。它也是捍衛人民權益的工具,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壹系列規則,通常需要通過壹套制度來實施。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制度會以不同的方式解釋人們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壹種區分方式是將其分為兩種: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壹些國家會把他們的宗教法律作為他們法律的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作出裁定:
(壹)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時,由制定機關裁定;
(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如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
第九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或者規章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權限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壹)超越權限;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規則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壹方當事人的規定經裁決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的;
(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