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壹男壹女在相互愛慕的前提下,通過法定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配偶關系的法律行為,延伸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為婚姻是通過法定程序在婚姻登記處登記的,合法的婚姻行為是被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同時,法律上對結婚的壹些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也有相關的明文規定。1.哪些疾病是法律禁止結婚的?《民法典》中取消了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規定。只規定如果其中壹方患有嚴重疾病,婚前應告知另壹方。如果沒有,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也沒有關於禁止結婚的疾病規定。《民法典》第6868條第1046條婚姻應當完全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第1048條禁止直系血親與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二、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種:(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就是說,父親不能娶他的女兒,母親不能嫁給她的兒子做丈夫。爺爺娶不到孫女,奶奶娶不到孫子。(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父母雙方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即同壹父母的子女不能結婚。(2)不同世代的叔伯、叔伯、姑、姨、侄。就是壹個叔叔不能娶哥哥的女兒;姑姑不能嫁給哥哥的兒子;叔叔不能娶姐姐的女兒;月經不能嫁給姐姐的兒子。虛構的血親,是指沒有這種血緣關系,但經法律確認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因為這種血緣關系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法律設定的,所以又稱為“準血緣”或“法定血緣”。我國現行民法典確認的虛構血親有兩種:壹種是養父母、養子女,另壹種是養子女、養父母的近親屬;二是實際上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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