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鄧再次靠近時,被推在單人沙發上的從隨身的包裏掏出壹把“水果刀”【註;最初的報告中明確提到這是壹把修腳刀],他起身刺向鄧,造成鄧的左頸、左前臂、右胸和右肩受傷。壹直在現場的黃德誌上前阻止鄧玉嬌,但被刺傷了右肘關節。鄧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黃德誌的傷勢被鑒定為輕傷。
這個案子的判決是什麽?法院最終認為,鄧玉嬌犯故意傷害罪,不屬於正當防衛。
妳可能認為鄧玉嬌不能走開,她被推倒在沙發上。為什麽反抗是錯的?我壹開始也是這麽想的,但是看了分析之後才知道其實不是這樣。
大家註意了,這個案子發生在娛樂城的足療店,旁邊有很多人在場。從普通人的立場來看,大家都不認為鄧玉嬌沒有遇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鄧的行為屬於調戲良家婦女的行為,這是不對的,但打死他是防衛過當。如果在網上做壹個投票,讓網民選擇,大多數人會認為鄧玉嬌的反抗是合理的,但最後有沒有人死就不好說了。事實上,對於普通人來說,他們更關心鄧玉嬌是否會坐牢。只有我們這些學過法律的人才會關註她是否有罪。
法院認為,鄧玉嬌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同時,鄧玉嬌防衛過當,屬於自首。他還說,鄧玉嬌是壹個有限刑事責任人。綜上,免於刑事處罰,定罪免除處罰。
這樣,從法律層面,從普通人的角度來看,她是有罪的,但免於處罰。
今天的例子是這樣的。以後會和大家分享更多有趣的例子,盡力讓這些案例更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