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再審答辯範文:答辯人:出生日期,住所,電話:。被申請人(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與再審申請人因變更撫養權糾紛申請再審,現答辯如下:(編號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撤銷壹審判決,改判次子由被申請人撫養並無不當。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於法無據,依法應予駁回。1.被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不成立。第壹個原因是引用的法律被被申請人誤解,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關系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系。要求法院解決的是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而不是解除婚姻關系的問題,所以被告引用的法律規定不能適用於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第二,同居期間,* * *有兩個兒子,每人養壹個是合理的。如果都和被申請人壹起生活,顯然對被申請人不公平。第三,因為她生了兩個兒子,被申請人做了絕育手術,但被申請人沒有做絕育手術。終審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三條1,判決變更撫養關系,讓被申請人撫養小兒子,是絕對正確、合法、合理的。被申請人基於自己的撫養能力為兒子購買生態安置房,不能違反上述法律的規定。4.被申請人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並已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他從外地來老家打工照顧兒子,到目前為止,不存在養不起兒子的問題。總之,終審法院的判決正確、合理、合法,被告的申訴不合理,依法應予駁回。被申請人:20xx 165438+10月17。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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