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美國的成文法比較發達。不僅有成文憲法,而且有很大比例的成文法律,無論是州法律還是聯邦法律。然而,法院通過司法審查創造法律的作用並沒有減少。首先,立法是否合憲,必須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考察;其次,法院還可以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對成文法的解釋來創造法律。
③美國司法權處於優勢地位,法院有權審查是否違憲。美國不僅制定了成文憲法,確立了嚴格的三權分立原則,還賦予司法機關憲法解釋權,使司法權處於優勢地位。如果法院認為某項立法違憲,它可以拒絕執行,並使其失去法律效力。1803馬布裏訴麥迪遜案確立了這壹原則。
④“遵循先例”原則在美國有很大的靈活性。美國法雖然繼承了英國法的判例法原則,但是美國最高法院從來不認為自己應該受自己判例的約束,所以美國最高法院經常改變自己的判例。例如,在1842的斯威夫特訴泰森案中,最高法院法官斯托裏確認了聯邦普通法案件的存在,但在1938的伊萊鐵路公司訴湯普金斯案中,最高法院否定了1842的案件;另壹個例子是種族隔離問題。美國最高法院最初確認了“隔離但平等”原則,後來因黑人鬥爭而廢除,確認了“不隔離”原則。
⑤美國法律帶有強烈的種族主義色彩。種族壓迫和歧視是美國社會的痼疾。早在殖民時期,白人就屠殺印第安人,奴役和剝削黑奴。獨立後的1787憲法“首先確認了人權,同時也確認了有色人種的奴隸制”。南北戰爭後,雖然在憲法中廢除了奴隸制,但南方各州相繼通過了《黑人法典》,繼續維持18歲以下黑人的占有。在美國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都有壓迫、歧視和隔離有色人種的法律。美國最高法院公開肯定“隔離但平等”原則,簡直是自欺欺人。在其他方面,如選舉、就業、教育、住房、交通、公共場所、婚姻和司法,實行嚴格的種族歧視和種族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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