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免責嗎?
1、《合同法》第117、118條規定,只有不可抗力才能免除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不履行合同的壹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但勞動合同的免責事由應與合同法的規定相壹致,即不可抗力是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免責條款和債權人的過錯不應作為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2.損害事實不是構成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必要要件。在某些情況下,損害事實只是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不能說沒有損害事實,勞動合同違約方就不能承擔違約責任。所以沒有特殊的違約情況,壹般來說是不能免責的。
二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
1.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不可能規定勞動者的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新招聘的員工很難約定試用期,直接招聘,不僅會增加試用期的費用,還容易帶來用工風險。
3.很難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離職,不必提前壹個月做離職報告,法律不會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是如此。如果用人單位和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離職,而且不用承擔培訓費用。
4.保護商業秘密很難。每個企業或多或少都有商業秘密。不簽訂勞動合同,就無法通過勞動合同添加條款,也難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5.很難限制競爭。企業要限制勞動者競爭,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通過勞動合同限制勞動者競爭是不可能的,采取其他方法也很難取得效果。
6.可能導致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很大影響。
7.企業處理勞資糾紛很被動。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企業。壹旦發生勞動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首先違反了法律。根據法律,它必須承擔許多不利後果。
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將簽訂勞動合同。法律明確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任何壹方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壹定的經濟補償金。員工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