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侵權行為最基本的分類是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壹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而實施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和侵權責任原則,構成公認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殊規定,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為歸責原則的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強制性規定,存在損害。損害事實包括損害公共財產、損害私人財產和損害非財產權利。因果關系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關鍵環節。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具體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行為的必然結果。只有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