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解決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問題,防止城市化加劇教育資源的不均衡。就近入學可以有效緩解流動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困難,降低家庭和社會對其子女的教育成本,提高教育資源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同時,就近入學也有助於減輕城市教育資源壓力,避免過度集中和浪費。為落實《義務教育法》中的就近入學政策,地方各級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制定了相應的實施辦法和措施。比如增加學位數量,擴大義務教育學校覆蓋面,建立流動兒童教育信息管理系統等。
如果戶籍所在學校招生困難或者不能滿足需要,可以選擇其他學校招生嗎?當然可以。《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戶籍所在地學校不能提供適宜的教育服務,或者父母要求送子女到其他學校就讀,並有能力承擔相關費用的,可以選擇其他學校入學。但要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相關手續,得到目的地學校同意後,才能入學。
就近入學是解決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問題、促進我國教育資源均衡發展的重要舉措。地方政府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這項政策的實施和監管,確保適齡兒童少年能夠在就近學校接受優質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 *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義務教育,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