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蓮1936年法顯
蘇聯憲法1936
蘇聯第八次特別代表大會通過的《蘇維埃社會主義聯盟憲法》。包括第13章和第146條。憲法規定了社會結構、國家結構、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蘇聯國家管理機關、自治國家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選舉制度、國徽、國旗、首都和憲法修改程序等。
根據憲法,蘇聯是工農社會主義國家。蘇聯的政治基礎是工人代表蘇維埃,它是通過推翻地主資本家的政權,建立無產階級專政而發展壯大起來的。蘇聯的壹切權力屬於城鄉工人,由各級工人代表蘇聯行使。蘇聯的經濟基礎是通過消滅資本主義制度,廢除生產工具和生產資料私有制,消滅人的剝削而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生產工具和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所有制。蘇聯的社會主義所有制有兩種形式:國家所有制(國家財產);合作社和集體農場的所有權(集體農場和合作社的財產)。
蘇聯是所有加入美國的平等國家組成的同盟國家,擁有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管理機關,法律,國民經濟和整個同盟的民族性。
蘇聯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是:加入中華民國最高蘇維埃的蘇聯最高蘇維埃,自治的中華民國最高蘇維埃。邊區、專區、自治州、市、區、村的工人代表蘇聯。蘇聯最高蘇維埃由聯邦院和民族院組成,任期四年,每年開會兩次。休會期間,其常設機構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行使職權。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由1名主席、15名副主席(即蘇聯每個成員1名)、1名主席團秘書和16名成員組成。
蘇聯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是:蘇聯部長會議、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自治共和國部長會議、代表邊疆地區、州、自治州、市、區、村工人的蘇聯執行委員會。蘇聯部長會議由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聯席會議組織,對蘇聯最高蘇維埃負責。在閉會期間對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負責。
蘇聯各級法院是:蘇聯最高法院、中華聯合共和國最高法院、中華自治共和國最高法院、邊疆法院、州法院、自治州法院、市人民法院、區人民法院。州級以上法院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選舉產生。市、區人民法院由本市、區公民直接選舉產生。蘇聯總檢察長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任命,其他各級檢察官由蘇聯總檢察長任命或批準。
斯大林在《關於蘇聯憲法草案的報告》中認為,蘇聯憲法1936的基本特點是:①它是對已經走過的道路和已經取得的成就的總結,是對已經實際取得和贏得的東西進行登記,並通過立法程序加以固定。它的出發點是資本主義制度在蘇聯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在蘇聯已經勝利。(3)它是建立在社會上不再有互相對立的階級,社會是由互相熱愛的兩個階級,即工人和農民組成的,他們掌權,國家對社會的領導(專政)屬於社會的先進階級。④它具有深刻的國際主義性質,其出發點是所有民族和種族權利的平等。它認為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是個人的能力和個人的勞動決定了每個公民在社會中的地位。⑥不局限於規定公民的形式權利,而是著眼於保護這些權利。這部憲法已被1977年通過的憲法所取代(見1977年蘇聯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