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公司的合同、公文、介紹信、確認書等具有法律文件性質的文件生效的證據,是公司意誌外化的標誌。從這個意義上說,公章代表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職能是壹樣的。但是要註意,公章可以獨立於法定代表人而獨立存在,獨立生效。個體戶自己刻章不違法。但辦理完相關手續後,必須到指定的正規刻章店刻章,否則印章無效。
所謂“蘿蔔章”並不是特指刻有蘿蔔的印章,而是對私刻、偽造公章的相對形象的統稱,並不是壹個法律概念。通常包括:
1.偽造公章:行為人無權制作公章,冒用他人名義,非法制作取得的公章或刻制不存在的公章。
2.塗改公章:在真公章上塗改,使塗改內容不完全壹致的公章。如公章上有英文名字,但塗改的公章故意拼錯英文或拼錯字母等。
3.公章無效:公章刻制使用後,由於公章內容變更或公章損壞,可能需要刻制新的公章。這樣,原來刻制的公章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即屬於無效印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