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依據是《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在出示相應證件後,可以當場訊問、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其具體規範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訊問規範》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執行設卡檢查任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制定計劃,周密安排。預案應當包括任務目標、卡點布局、指揮關系、協作機制、警力、裝備、通信、後勤保障措施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應對措施;
(2)設置檢查站時,應選擇視野開闊的地方,便於攔截檢查和警力部署,盡量避開人群密集區、密林、易燃易爆和劇毒化學品倉庫等復雜區域和場所;
(3)查卡點應根據任務需要配備警力,每個卡點壹般應不少於4人。攔截、警戒、清查等任務的分工要在警察中明確;
(四)執行設卡攔截的重要任務時,公安機關應當在檢查站前設置路障,並在前方適當距離內設立隱蔽觀察哨,以便提前發現目標,及時通知檢查站做好攔截準備;
(5)民警攔截車輛時,應當在卡點前設立明顯的停車標誌或者由執行攔截任務的民警手持停車標誌示意停車,其他民警負責警戒和清點;被檢查人駕車闖卡的,民警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追截制止,或者追截、攔截,並及時向上級報告,請求支援;
(六)對被攔截的車輛進行檢查時,執行盤查任務的民警應當從車輛駕駛側靠近車輛,迅速控制駕駛人和車內其他人員;執行警戒任務的民警要占據有利位置,從各個角度嚴密監視車內人員,車內人員要逐壹下車進行訊問。